介紹
設立許可及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影本
4. 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備註2)
5. 公司章程(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6. 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7. 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8. 指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9. 在臺灣地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在臺灣地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為臺灣地區居民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大陸地區居民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親自簽名、蓋章)
10. 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分公司經理人為臺灣地區居民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大陸地區居民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在臺地址並親自簽名、蓋章)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2. 在臺灣地區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
附件。
13. 大陸地區公司設立許可事項表(一式兩份)
14. 大陸地區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一式兩份)
15. 審查費:按專撥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不足新台幣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登記費:分公司設立登記費新台幣一千元。
16.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17. 備註2:取得投審會投資許可者得檢附經公證之影本。
18. 備註3:公證係指經大陸地區之公證單位予以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