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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
 
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稅籍編號申請
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編號。
 
許可業務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設立許可及報備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並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須蓋在臺灣地區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及會計師或律師印章)
2.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4. 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5. 公司章程(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6. 董事會決議設立之議事錄(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7. 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須經公證並附繁體中文本)
8. 在臺灣地區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及住、居所證明文件(在臺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臺灣地區居民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大陸地區居民或外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應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9. 辦事處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及房屋完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辦事處所在地之建物係租賃者,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自有者,應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10. 大陸地區公司許可及在臺辦事處設立報備表(一式兩份)
11. 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
*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公證係指經大陸地區之公證單位予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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