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商型態
設立企業
投資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兩條例幾乎相同,僅部分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之項目,華僑不禁止或限制。
投資之定義
- 持有臺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 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
出資種類
- 現金。
-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如重整債權、合併、收購及分割股權)。
禁止或限制投資項目
- 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及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禁止投資。
- 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 行政院並依前二項原則訂定「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結匯保障
-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徵收保障
- 僑外投資人持股合計達45%以上者,在開業20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45%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
- 僑外投資人持股未達45%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投資優惠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45%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關於現金增資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
-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擔任監察人,不受國內住所之限制。
權利保障
-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民所經營之事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