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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稅務簽證的情形

強制稅務簽證的情形強制稅務簽證的情形

強制稅務簽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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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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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 ,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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