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費申報
可自由選擇 按年或按月申報:
1.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2.按月申報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費項目之上、下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費繳款書線上列印及申報